114學年度臺南市中信國際高中學校校園霸凌防制計畫
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以下簡稱防制準則)第7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組成校園
霸凌防制委員會,其任務為負責校園霸凌防制計畫之研擬及推動。
- 實施對象:學校教職員工生。
- 校園安全規劃及校園霸凌防制機制具體作法:
一、成立相關組織:
- 依據防制準則第7條第4項與第5項規定略以,學校應設置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下稱防制委員會),委員應包括校長或副校長、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學務人員、輔導人員、行政人員、外聘學者專家與學生代表。委員任期1年為原則,期滿得續聘。
- 學校已於114年8月1日,簽奉核定組成本校防制委員會,並依據防制準則第24條第1項規定,校長於防制委員會委員中指派三人組成審查小組,防制委員會與審查小組名單如附件。
- 防制委員會成員應配合參加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及各縣市教育局辦理防制校園霸凌相關活動及個案研討。
二、加強宣導及專業增能
- 依據防制準則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學校每學期應結合校務會議、導師會議或教師進修研習時間辦理校園霸凌防制及輔導知能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如:班級經營策略、輔導諮商技巧等。
- 教職員工部分:114學年度結合校務會議、導師會議或教師進修研習時間預計宣導時間、地點與主講人如下:
- 主講人:陳啟堯學務主任。
- 時間:114年9月1日(星期一)。
- 地點:行政大樓2會議室。
- 學生部分:學校於114學年度第1與第2學期開學第一週,配合辦理「友善校園週」宣導活動時,納入反霸凌宣導內容,宣導通報管道與檢舉機制,辦理時間地點如下:
1.114學年度第1學期辦理時間為114年9月1日(星期一),地點:圖書館。
2.114學年度第2學期辦理時間為115年2月23日(星期一),地點:科館2樓。
- 家長部分:為提升家長校園霸凌防制之知能與意識,學校應邀請家長參與校園霸凌防制之措施、機制、培訓及研習,並應配合學校對其子女之教育及輔導。學校預計於家長會進行宣導,辦理時間為114年9月13日(星期六),地點:會議室。
三、積極預防
- 強化熱點巡查:針對校園安全疑慮處所,由學校校園安全維護人力成立「巡查小組」針對高風險區域加強巡查,並招募志工、退休教師及社區家長,建立學校及社區聯繫網絡,協助校內防制霸凌業務及校園周邊危險區域巡邏。
- 改善校園危險空間: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與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校園霸凌事件之空間,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安全地圖。
- 強化警政司法支援網路:與新營警察局及中山派出所完成簽訂「維護校園安全支援約定書」,強化警政支援網絡(如附件2)。
- 融入課程與班級經營:
- 學校應利用班會、週會、導生聚會等時間(或融入社會及綜合活動學習領域等課程)進行霸凌實務研析,培養學生法治、品德、人權、生命、性別平等、資訊倫理教育及偏差行為防制觀念,遏止霸凌行為產生,並鼓勵學生見義勇為。
- 學校應對社交技巧不佳、行為明顯地與眾不同、易與人發生衝突或人際關係處理不當之學生,加強關心輔導,亦培養學生尊重他人與友愛待人之良好處世態度。
- 學校應建立普特合作機制,遇有衝突必要時尋求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入班協助。
- 強化宿舍管理:學校應強化宿舍管理員霸凌防制知能與素養,若遇疑似霸凌事件時,必要時得調整宿舍寢室,以減低人際關係衝突。
- 積極介入疑似有違法或不當行為:
- 學校知悉學生疑似有違法或不當行為時,積極依防制準則第21條處理,採取適當管教措施、懲處或其他適當措施。
- 學生之疑似有違法或不當行為經檢舉後,仍得依防制準則第21條處理,採取正向管教、懲處、輔導或其他適當措施。
- 學校應定期評估有拒學或自殺、自傷意圖學生是否處於具有敵意之學習環境,並本權責協助與輔導。
- 學校接獲檢舉時,應積極關懷當事人狀態,必要時,視當事人需求,主動提供輔導資源。
- 積極向教職員工教育宣導:針對碩博士班指導教授、球隊教練、宿舍管理人員、實習指導人員等教職員工,進行教育宣導,以提升校園霸凌防制之知能。
- 霸凌事件之檢舉、通報及受理之具體作法
- 暢通檢舉管道、加強保密及安全性:
- 學校應主動營造友善、安全之檢舉及通報環境,不得因被行為人或任何人檢舉或協助他人檢舉,而予以不利之處分或措施。
- 學校應向教職員工生宣導可利用縣市政府1999市民專線、學校校長信箱、教育部反霸凌專線(1953)等尋求協助,鼓勵校長及教職員工、家長及學生及早介入制止與化解。
- 學校對檢舉人、案件之當事人、證人及協助調查者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皆應予以保密。
- 若霸凌或偏差行為已發生而有旁觀學生制止,學校應予鼓勵並對其採取遏止霸凌或偏差行為之強制措施不予處罰。
- 明定分工職掌、落實通報義務:
- 學校防制校園霸凌業務各處室權責劃分如附件3。
- 知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均應立即向學校所定權責人員生輔組長通報,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涉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應向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進行通報。
- 配當合適空間、處置依法規定:
- 學校應事先就案件處置之會前會、調查/調和會議、訪談之場地、錄音或錄影器材、資料保存設備,視特性周全安排(包括討論空間之隱蔽性、安全性與隔音功能)。
- 學校處理疑似霸凌案件應依據防制準則標準作業流程,並利用教育部防制校園霸凌專區工作手冊表單,以完善處理程序。
- 化解衝突、回歸正常學習:
- 遇有生對生紛爭,學校應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以預防、減低或杜絕行為人再犯。
- 學校必要時,得對當事人施予抽離或個別教學、輔導,學校並得暫時將當事人安置到其他班級或協助當事人依法定程序轉班。
- 學校必要時得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席紀錄或成績評量,並積極協助其課業,不受請假、學生成績評量或其他相關規定之限制。
- 學校應教導當事人雙方承擔責任、道德學習、有尊嚴的對話及修補傷害,減輕霸凌造成之創傷與衝突,促進和解及修復關係。
- 獎勵:依據各校相關獎勵辦法與規定辦理進行敘獎。
- 經費支應:由學校相關經費項下核支,辦理內容如鐘點費、出席費、撰稿費、交通費、資料費、誤餐費等項目,經費預算約 1 萬元。
- 本實施計畫經防制委員會通過後,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1
| 台南市中信國際高中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名冊 | |||||
| 序號 | 編組職稱 | 姓名 | 職稱 | 校長指派3人為審查小組 | 備考 |
| 1 | 召集人(主席) | 黃向吟 | 校長 | ||
| 2 | 學務人員 | 陳啟堯 | 學務主任 | ¡ | |
| 3 | 輔導人員 | 黃堃恆 | 輔導主任 | ¡ | 至少2類人 |
| 4 | 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 | 李育冠 | 教師 | ||
| 5 | 家長代表 | 林崇樺 | 副會長 | ¡ | |
| 6 | 外聘專家學者 | 嚴奇均 | 律師 | ||
| 7 | 學生代表 | 林承漢 | 學生會長 | ||
| 附 註 | 一、依據防制準則第7條第4項與第5項:專科以上學校應組成防制委員會7人至11人,任期一年為原則,期滿得續聘;委員之任期,得以學年為單位。校長或副校長為召集人,並應包括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學務人員、輔導人員、行政人員、外聘學者專家、學生代表。 二、依據防制準則第24條第1項:學校校長應在防制委員會委員中指派三人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小組委員之任期,與防制委員會委員相同。 | ||||
附件2
| (學校全銜)學校 警察局 分局 | 維護校園安全支援約定書(範例) | |||
| 簽定日期 | 年 月 日 | 簽定 地點 | ||
| 簽定單位 | 學校 | 用印處 | 單位印信 | |
| 警察局 分 局 | 單位印信 | |||
| 簽定目的 | 結合學校與警察力量,加強防制毒品與不良幫派勢力入侵校園,消弭校園暴力事件,共同維護校園安全,以協力營造「健康安全、溫馨祥和」之學習環境。 | |||
| 約 定 事 項 | 一、約定維護校園安全支援範圍: 舉凡 學校請求 分局或 分駐(派出)所處理校園內發生學生霸凌恐嚇勒索、集體鬥毆打架、吸毒行為、中輟生協尋,校外不良分子入侵校園破壞、騷擾、偷竊、販毒事件及幫派侵入校園發展組織暨其他兒童與少年保護事件等問題,均屬派員支援任務範圍。 二、約定維護校園安全支援項目: (一)在校區附近廣設巡邏箱,加強巡邏查察。 (二)協助校園安全環境檢測評估,減少治安死角,淨化校園周邊安全空間,保護學生上下學安全。 (三)加強各級學校校慶、畢業典禮或其他校際活動期間之安全維護工作。 (四)協尋中輟學生,協助復學。 (五)積極偵辦毒品與不良幫派勢力侵入校園事件。 (六)加強蒐報幫派吸收學生不法事證,提報檢肅。 (七)協助轄區學校辦理學生外宿安全認證,認證方式由學校邀集警察(分)局共同會商。 三、協調聯繫: (一)協請規劃結合商家、愛心商店、警察服務聯絡站及交通崗等處所,建構安心走廊,共同維護學生上、放學安全。 (二)協請學務人員參與聯合巡查小組,查察青少年學生易聚集、滋事及不當出入之娛樂、休閒場所。 (三)協請學校教師、訓輔人員、軍訓教官配合校園訪查,瞭解學生藥物濫用情形與不良幫派組合在學校活動狀況。 (四)協請落實執行「校園事件通報管理系統」規定,提供毒品、黑道幫派侵入校園情資。 四、約定通報: (一)查察發現學生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參加不良幫派組織、民俗藝陣或其他偏差行為,密件通報學校加強輔導。 (二)清查校園周邊500公尺內色情、毒品交易、賭博電玩等不良(當)場所資料,密件通報提供學校,俾利學校訓輔人員有效管制學生,避免涉足。 五、約定注意事項: (一)對學校請求處理毒品、不良幫派勢力入侵校園、校園暴力或竊盜等危害校安事件,應立即、優先處理並確實保密,絕對禁止對外發布新聞或公布學校、學生資料與案情,以維護學生權益。 (二)學校上課期間,警察人員未經學校同意不得隨意進入校園。惟為配合學校需求,定時或不定時進入校園,協助巡查有無不法,以防制校園暴力事件發生。於偵辦校園內之刑事案件時,應適時知會校方聯繫窗口人員(學務主管),並由學務人員全程陪同處理,俾有效因應各項校園突發事件。 (三)大專校院倘需要警察機關進入校園協助巡邏時,請該校填具「(大專校院全銜)請求警察機關派員協助校園巡邏申請書」(如附表),由轄區警察分局負責受理、審查,在警方許可範圍內妥適規劃勤務,調派警力,依其申請全力協助,並請校方派人會同配合執行。 (四)警察人員進入校園穿著之服裝(警察制服或便服)與警用車輛,得視事件發生當時之需要,由雙方協商遵行之。 | |||
| 通 訊 聯 絡 | 一、被支援單位: 學校 學校地址: 日間聯絡電話: 夜間聯絡電話: 二、支援單位: 分局(或 分駐【派出】所) 機關地址: 日間聯絡電話: 夜間聯絡電話: | |||
| 附 記 | 一、本約定書經由雙方同意簽定會銜後,分別陳報上級機關備查。 二、本約定書自簽定會銜日起生效,簽定雙方應列入移交。 三、本約定書一式五份,由被支援單位先行填妥用印後,具函持向支援單位簽定之,簽定完成後,交由支援單位收持三份(需陳報警察局一份、自存一份、送轄區分駐【派出】所一份),被支援單位留存二份(需陳報教育局或聯絡處一份、自存一份)。 四、本約定書為參考範例,其內容可依地方警察局及學校特性自行修訂,如遇情事變更而有未盡事宜,經雙方協調後,亦得隨時修訂之。 | |||
附件3
| 學校各處室分工措施表 | |||
| 主辦 | 協辦 | ||
| 教 育 宣 導 | |||
| 發 現 處 置 | |||
| 介 入 輔 導 | |||